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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2〕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14号规定,自2016年3月17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赶超发展,加速浙中崛起,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重
  从2012年起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今后每年按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1.5个百分点的比例保持稳定增长,市科技经费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支出比例达到4.2%,到2015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的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含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实施科技攻关项目,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上级未要求配套的,通过验收评审后,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每项最高资助40万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其它市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