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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8〕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77号规定,自2020年12月4日开始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协调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适用于上述学校2017、2018、2019学年度(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重复扶持,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从2017学年度的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统筹省、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

  (一)落实省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以下简称“省级扶持政策”),即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义务教育寄宿生公用经费、中职学校免学费等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依法落实各类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少数民族教育券等资助政策。

  (二)落实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以下简称“市本级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和综合奖补。

  第四条 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自建校舍或租赁校舍符合要求,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二)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职工人均年收入(应发数)达到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教师人数符合要求,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相应等级园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专任教师持证率100%,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专任教师持证率不低于80%(含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专户。

  (五)必须根据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计划招生数招生,必须按规定执行相关招生政策,收费规范。

  (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市教育局(技工学校报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市财政局。财务会计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等级。

  第五条  市本级扶持政策的奖补办法和标准:

  (一)生均经费补助办法和标准。

  综合考虑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发放水平、社保费缴纳、教师培训、中职学校学生获取等级证书等因素,分类设立生均经费补助办法。

  1.生均补助标准。

  (1)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4000元/年、3500元/年、3000元/年,其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年。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小学为650元/年,初中为850元/年。

  (3)非营利性普通高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

  (4)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6500元/年。

  2.生均经费扣减因素。

  (1)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含 “五险一金” 单位缴纳部分)分别未达到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70%。

  (2)民办学校对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人员)培训费用支出人均低于1000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10%。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发数),未超过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0%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

  (4)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当年毕业生应考证书取得率(证书取得人数/参加考试专业总毕业生数)低于85%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10%。

  (二) 综合奖补办法和标准。

  1.年度考核奖励。

  (1)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万元/班、0.5万元/班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

  (2)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分别给予2万元/班、1万元/班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

  (3)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班、1.5万元/班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