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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9〕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舟政发〔2014〕44号)。

二、废止《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21号)第七点中“对所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杯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奖励承接与获奖项目规模等同的一项工程,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依法落实”条款。

三、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