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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1〕1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渠道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具有较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和开班备案,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名600元。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就业地入户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额度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对企业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按企业平均工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努力解决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服务项目,争取全市每个村(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工作。对毕业年度内本市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额度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市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招录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首次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二)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区毕业2年以内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进入科技园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创业,并在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等方面,享受留学人员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规定的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及以下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10万元额度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名500元,培训后在金华市区实现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补贴700元。鼓励乡镇(含)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帮扶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的,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一定额度的创业帮扶补助。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市区资助和奖励标准为一次性3-5万元。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实训基地建设,引导在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对经市创业办评审认定的,根据规模和实训(入园)人数给予每年5-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切实落实网上创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回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5%,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认真做好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并组织回原籍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开展为期6-12个月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当地政府对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补助。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