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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发〔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运用融资租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融资融物和促销的双重功能,有效支持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引进和设立各类融资租赁公司

(一)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专业子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按其母公司资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7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次支付,实收资本到位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

(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

(四)对于注册在综保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综保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具体细则由综保区另行制定。

二、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无形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对注册在综保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特殊目的公司,从境外购入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以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等多种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三)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对于风险业务,比照金融租赁公司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鼓励企业运用融资租赁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使用的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或高腐蚀状态等规定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三)境内承租企业使用跨境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由承租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财政补贴。承租企业通过直接租赁使用或获得的各类机器设备等视同直接购买享受原有相关奖励及补贴政策。

(四)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因购买设备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售后回租项目除外),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一)拓展多种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吸收股权投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通过银行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

(二)简化外汇管理。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在按规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融资租赁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融资租赁企业因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并在汇出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境内担保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可自行签订担保合同,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无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事前审批。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时无须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租赁公司当期新增实收资本,外汇管理局应根据增资后审计报告相应调增租赁公司当期外债额度。支持综保区融资租赁特殊目的公司在母公司外债最高额度内借用外债。外汇管理局应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的最高限额内提供外债指标支持。

注册在我市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无需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事前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加快外汇管理政策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借人民币外债,在规定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证券、理财产品、衍生品及非自用房产后,争取给予外债指标倾斜并允许短期外债指标展期。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借外币外债,争取外汇资本金、外币外债实行意愿结汇。对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