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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综合税率征收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综合税率征收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5-15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2年第1号)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不再执行按照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