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其中: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5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开采销售建筑(含混凝土)使用的砂、碎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公告
2014年6月6日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矿产品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5]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
第三条 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以销售或自用的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以购买(收购)的未税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5元/立方米。
第三条 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以销售或自用的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以购买(收购)的未税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5元/每立方米。
附件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附件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