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6〕179号)规定,现就韶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个人住房转让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市的核定征收比例为2%。
本公告自2017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个人住房转让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市的核定征收比例为2%。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