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汽车、摩托车销售行业所得税政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5]159号 2005-08-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局(分局):
为强化行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收入滑坡,市局决定对全市汽车、摩托车销售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方式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帐务健全并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摩托车销售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关于带(预)征率问题
1.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法人企业统一对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按0.4%预征率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2.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法人企业(包括汽车销售企业的摩托车销售企业)统一按0.3%带征率按月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