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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5]34号 1995-04-03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爱税务局、各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为了适应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对外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开始我国已陆续与近四十个国家(以下稳简称“缔约国”)签订了国家间对所得(有的还包括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定协定”)。
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是:避免和消除跨国投资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及为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投资和经营谋求合里的负税待遇,避免税收歧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前。上海各类公司(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支机构以及投资兴办的企业日益增多;个人出境工或提供劳务的现象也日趋普遍。为了使我国居民个人和公司在缔约国对方能够享受到按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根据税收协定要求,必须提供由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现将填发,使用该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