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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蚌政秘[2014]38号

 

怀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请示》(怀政〔2013〕79号)收悉。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等土地。

1.涡河以南:沿淮河→城关镇与荆芡乡交界处→涡河→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2.涡河以北:沿淮河→涡河→怀洪新河→宁洛高速公路→与蚌埠市交界处→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3.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扩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

1.城关镇范围内一等以外的土地;

2.龙亢农场现代农业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内的土地;

3.河溜镇、鲍集镇、常坟镇3个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

双桥集镇、万福镇、龙亢镇、魏庄镇、唐集镇5个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