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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5-24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