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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10〕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市乡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09)21号),全市地税系统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企业发展。

一、在非建制镇、工矿区设立的乡村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乡村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乡村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乡村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乡村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九、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乡村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乡村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乡村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