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乡村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宿地税〔20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乡村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要深入乡村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开展“一对一”服务,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大力扶持乡村经济发展,对乡村企业进一步推进“三时”服务,即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要上门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税企恳谈会,采取以会代训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培训,面对面解答乡村企业提出的涉及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让纳税人准确掌握优惠政策。
四、本着“多服务、重扶持、少干预”的原则,除举报案件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外,每年对全市乡村民营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一次,做到不该查的不查、不该管的不管、不该收的不收,以人性化的执法,促进宿州市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乡村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
六、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性减免税,各地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各地税政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关, 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为乡村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扎实做好发票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将发票式样更改情况及时通知企业,以利其准确鉴别真伪,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对乡村工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向企业返还或奖励。
九、在非建制镇、工矿区设立的乡村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乡村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十二、对乡村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对乡村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四、对乡村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乡村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乡村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