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7〕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税政一科)。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房产税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在采掘工业基础上形成的工业区,包括以采掘工业为主体或采掘工业占重要地位而加工业较发达的工业区。
第四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砖瓦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纳税人转让、拍卖等转移的房产按入帐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纳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年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按半年分别在每年的4月、10月份缴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出租房产的可按月缴纳,个人临时出租房产的可按次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坐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坐落地分别缴纳。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
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医院等自用的房产;
自用的房产是指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本单位非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九条 其他业务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