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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8〕449号 2008-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8]7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局印制冠名发票的规定,纳税人印制的专用门票在市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联网销售的,由主管的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纳税人认为广东省地方税局确定的发票承印厂无法满足其印制防伪标识的技术需求,要求到外地印制发票的, 必须层报广东省地方税局审批。

专用门票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地税监”字样,但须在票面上加印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如由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则采用“穗地税越字[年份]XX号”,以及8位印刷流水号。这类专用门票仍按原市局印制冠名发票规定的业务流程处理, 在“大集中”系统中操作。

二、举办各类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举办单位)申请使用专用门票时,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举办单位提出的用票申请,按照发票编码规则,向举办单位发放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零价格销售。

三、举办单位申请用票所提供的资料和税款的清缴结算,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复函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20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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