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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doc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200848

滁税务函〔2008〕77号

经研究确定:市直地税系统(含琅琊区和南谯区)对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实行限额减免。

经研究确定:市直税务系统(含琅琊区和南谯区)对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实行限额减免。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323

滁地税〔2009〕20号

一、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理解掌握《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准确把握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和核定工作要求,确保核定工作公正、公平、及时和透明。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理解掌握《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准确把握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和核定工作要求,确保核定工作公正、公平、及时和透明。

三、公平税负,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间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交流机制。每年5月底前,各级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信息、实际征收信息进行交换,联合开展行业实际税负比对分析,务必使本辖区内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基本一致,行业实际税负相对公平。

三、公平税负,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间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交流机制。每年5月底前,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信息、实际征收信息进行交换,联合开展行业实际税负比对分析,务必使本辖区内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基本一致,行业实际税负相对公平。

3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1928

滁地税函〔2011〕142号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个体经济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并积极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适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个体经济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并积极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适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4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731

滁地税发〔2014〕64号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高于《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见附件)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扣除。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高于《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见附件)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5.11.12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97号)等文件要求,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对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共6项,均为税务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现将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共6项,均为税务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5份文件。涉及“滁州市国家税务局”“滁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涉及“各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级税务局”;涉及“滁州国税”修改为“滁州税务”。涉及“国税”“地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