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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现予以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本制度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稽查局内设的检查、执行和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案件移送的相关工作:

(一)检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束时,填制《税务案件情况表》,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案件同时在《税务稽查报告》“其他事项”中写明涉嫌犯罪的情形,提出移送建议。

对当事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涉嫌犯罪的,检查人员核实以下情况,并取得下列资料:

1.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有,应取得刑事判决书的复制件;

2.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