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本制度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稽查局内设的检查、执行和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案件移送的相关工作:
(一)检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束时,填制《税务案件情况表》,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案件同时在《税务稽查报告》“其他事项”中写明涉嫌犯罪的情形,提出移送建议。
对当事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涉嫌犯罪的,检查人员核实以下情况,并取得下列资料:
1.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有,应取得刑事判决书的复制件;
2.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