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 (
鲁地税函[2006]1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纳税人月经营收入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增值税销售应税劳务月经营收入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业户),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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