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货物
运输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
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
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除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外,还应该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掌握,并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新办货运企业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再正常供票。
(三)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利用自备车辆提供
运输劳务取得的
运输收入按“交通
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对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提供
运输劳务等其他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自发文之日起,对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省统一对其货物
运输业所得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得税申报表仍以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编报;对货物
运输业单独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缴库后在申报表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一栏反映。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所得税监管力度,对营业收入增长变化较快的企业,特别是亏损的企业要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原因,纳入税收重点监管范围,促进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五)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