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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为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我市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如下: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60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60

商业零售

50

外贸

90

房地产开发业

100

其他

5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

印刷、广告业

70

修理、修缮业

40

测绘、测试业

6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8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9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备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别行业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及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在福建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另行确定本地区该行业统一的比例,并将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报南平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延续了《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文件中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福建省税务局规定,对文件内容重新整理后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次公告仅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对涉及印花税核定比例的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归集后重新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因原通知制定依据已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我市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有关政策,有必要清理机构合并前制定的文件,对涉及名称变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性文件进行整理后重新公布。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对征管体制改革前制定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的公告内容对涉及名称变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性文件,进行整理、归集。公告内容不涉及公平性竞争。因时间紧急,未公开征求意见。
五、关于涉及修正文字表述的说明
本次公告删除了原通知中关于贯彻《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工作要求,是鉴于《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及《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本次公告不再对印花税的日常管征工作做重复表述。
六、施行日期说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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