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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8〕325号 2008-10-10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

为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3]18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分类管理思路,优化我局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缴税方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提高征收效率,实现“两个减负”。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缴税方式,对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开发、南沙区地方税务局等

(以下简称“市内各区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不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

根据目前采取“电话报税”的个体工商户是通过ETS系统缴税,且大部分业户都不使用地税发票的实际情况,对市内各区

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不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批量扣税”的申报缴税方式,每月对定额部分按“批量扣税”方式直接扣税,扣缴成功视同纳税申报。有其他申报的,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申报缴税。

对领购使用国税发票而不领购地税发票的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一般情况应作“批量扣税”方式征收,如出现开具国税发票额高于核定额的差额部分,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为“电话报税”方式。

(二)对市内各区局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后面四个单位以下简称“二区二市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在现行申报缴税方式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网上报税”方式。

对市内各区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仍维持“电话报税”的申报缴税方式。有其他申报的,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申报缴税。对市内各区局和二区二市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 如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账册健全、核算正确完整的,在现行申报缴税方式的基础上,应逐步推行“网上报税”方式。

三、实施步骤

(一)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

对二区二市局,维持现行的“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不变。对市内各区局,鉴于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的工作量和“大集中”系统支持程度等实际情况,实施工作将采取稳步推进,先试行后推广,分期分批转换的方法。根据方便、快  捷、安全的原则,由税务部门批准确定业户的申报缴税方式。

第一阶段: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

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要做好面上的宣传发动工作(包括媒体公告和网上宣传),市内各区局要对经管个体工商户进行具体推广“批量扣税”工作的宣传发动,并做好实施准备。

第二阶段:试行阶段(2008年12月)。

在试行阶段,市内各区局分别选取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批量扣税”转换试点。由有修改纳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