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账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为贯彻好《双定办法》及《建账办法》,按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办法》,统一思想认识,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好两个《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一)核定定额公示管理
1、各单位将当月新办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和定期定额户需要调整定额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核定(调整)定额公示汇总表》(附件1)。
2、市局汇总后,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各单位可在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1、各单位应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集体审议小组,定期对初定和需要调整的未达起征点户的核定情况进行集体审议。
2、对经过集体审议通过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2)。
3、未达起征点户每半年应当填写《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3)向主管地税机关分月申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的月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缴清税款。
(三)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管理
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核定,原则上按照国税局核定的定额为准。如国税局传递的“两税”信息或其他有力证据能证明国税局核定定额明显低于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并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四)定期定额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所依据的定税信息是根据定期定额户在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采集的。定期定额户在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应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征收管理中其他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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