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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提升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凡由淮南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居民企业,应按本办法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

(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第五条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一般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一律适用25%税率。


第四章  企业清算申报程序

第六条  清算备案,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应报送的资料主要有:

(一)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二)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四)欠税报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实际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八条  清算申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4、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5、企业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7、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