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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9〕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确定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所得税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