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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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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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1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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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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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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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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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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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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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关于同意阳江市重新调整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 |
2009年8月27日 |
阳地税发〔2009〕136号 |
2 |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2012年2月28日 |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3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 |
2014年4月28日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4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 |
2016年3月30日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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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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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3年6月18日 |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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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8月27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补充明确如下:附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补充明确如下: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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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10月24日 |
从2014年9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对定期定额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
从2014年9月1日起,我市税务局对定期定额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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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10月28日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规定,对《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阳江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规定,对《阳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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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阳江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阳江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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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阳江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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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现将《阳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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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阳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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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 |
整列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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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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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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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5月24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阳东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阳江市税务局”)决定在阳东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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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对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
一、阳江市税务局对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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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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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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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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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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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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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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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由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阳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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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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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