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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20号 1999.06.03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3】13号规定,自2003年2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饲料.工业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和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农(牧饲发)〔199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免征的增值税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只限于 国税发〔1999〕39号文中饲料注释中所列的饲料范围。

第五条    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六条    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饲料产品必须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2.持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河北省饲料产品准产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3.企业和个人生产的饲料产品需经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

第七条    对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企业和个人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检验方法,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资格。

第八条    年度内国家统检、抽检合格的产品不需再检。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产品的检测、审核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须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饲料企业免税产品抽样、审核工作。

第十条    申请免税饲料企业于每年度3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审核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自销售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审核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饲料产品“准产证”或批准文号复印件;

2.“饲料标签”认可证书复印件;

3.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检验报告;

4.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八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审核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审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审核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免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下达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在未取得免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