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13 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在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具体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前后规定不一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现就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税前扣除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机制,对企业营销人员推销产品,采取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给营销人员(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用以开拓市场,对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费用,可由各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前提下,具体确定销售费用包干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扣除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改制成本,其改制前老企业不足以支付的改革成本的缺口,可由新企业在以后年度按实际支付数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实际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81号)的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使用职工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行公车改革后,职工以私车执行公务所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企业以按月固定的标准,定额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为吸引、招揽人才,为个人购车买房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为个人购车买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确定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实行分类管理并确定如下: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按5%的利润率;普通商品房按15%的利润率;高档楼宇(含别墅)按25%的利润率。
八、关于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按照《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云地税二字〔2003〕33号
)的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省内各地、州、市、县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工程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
九、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的问题
第一年报经省局认定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执行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间,进行改组改制或改变经营项目等,改变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只是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可报经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不再重新上报省局认定。
十、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和下放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取消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