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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蚌政〔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蚌政〔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有关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条款和年适用税额标准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等土地范围。

1.东海大道→蚌医路→胜利东路→解放路→凤阳路→解放二路→治淮路→国庆街→南圈堤→铁路线→纬四路→红旗三路→朝阳路→红旗四路→工农路→东海大道→虎山西路→燕山路→(向东延伸至)龙子湖西岸→东海大道。

2.东海大道→山香路→燕山路→迎河→东海大道。

(二)二等土地范围。

1.西圈堤→东海大道→大庆路→涂山路→江淮路→东海大道→八里沟→黄山大道→高铁线→京沪铁路货运线→仇岗路→龙湖东岸→胜利东路→马村路→凤阳路→珠城路→新淮路→解放路→南圈堤→西圈堤范围内除一等范围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