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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