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1〕243号 2011-11-30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
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