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甲供材料”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局):
“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方提供的
建筑原材料,“甲供材料”
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原材料的
建筑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及时申报缴纳“甲供材料”
营业税。但在日常征管、稽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仅以货币资金结算部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对“甲供材料”部分未主动申报纳税。根据征管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切实强化“以票控税”,加强“甲供材料”
营业税等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方 “甲供材料”业务的税收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设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