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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1号 20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征管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营造税收阳光工程,深化“两权”监督,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在各地试行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省局制定了《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把握征税主体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征税主体,在民主评税过程中要正确行使和履行税收核定权限和职责,防止征税主体易位。
二、要抓好典型户调查、最低定额标准测定、单户税额核定和民主监督这四个主要环节开展工作。做到定额核定规范、评税程序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规范、公开时间规范、档案资料规范。
三、注意做好与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税银一体划缴税款、征管资料档案建设等工作的结合。
四、有条件的县(区)局可与当地国税部门联合开展民主评税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评税试点。各地在实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省局进一步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坚持“公平公开、民主监督”原则,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八公开”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税收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核定纳税人下一经营时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民主评税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将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标准和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定额的公平、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级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成立“民主评税督导组”,由社会相关部门、纳税人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收集、反馈辖区内的群众和纳税人对核定税额的意见,监督本地区的民主评税工作。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或“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征管(法规)部门、税政部门、监察部门、效能办等内部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听取督导组成员反馈群众意见,审定税款定额下限标准,组织实施民主评税工作。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范围、程序、方法的审核,牵头组织辖区内下限税额、核定参数指标的调查。
税政部门:负责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