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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