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7〕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凡在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外企业,不论是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法缴纳
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也应依法缴纳
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核实后,计征
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按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固定税额标准征收
市区 包括墉桥区 3--10元/每平方米;
砀山、萧县、灵璧、泗县 2—4元/每平方米。
政策若有变化,依据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
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