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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地税〔200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全民创业政策的积极落实,全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决定税收,建筑业、房地产业已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2006年,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实现地方税14698万元(其中,建筑业税收8986万元),为同期地税收入总额的34.8%。但建筑业、房地产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经济税源管理不到位。全市年度建筑安装工程产值44.6亿元、商品房销售额96500万元,应征地方税(除所得税)18000万元,差额3300万元,其中建筑业税收2750万元。二是政策执行差异较大。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政策政策执行基本到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不理想。三是服务意识不强。宿州市城区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归属市、区两级分局管理,管理力度、服务质量存有差异,个别地方存有“关系税”、“人情税”现象。为此,市局就加强以上两个行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成立专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各地应于四月底前设立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股,归属县、区局征管分局,并配备财会素质高、政策执行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其管理职责:宣传政策、培训业务;获取信息、建立台账;提醒申报、评估纳税;规范开票、以票控税;项目管理、各税统算;多措并举、服务企业。

二、 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税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地方税源协作控管工作的通知》(宿政秘[2004]48号)要求,加强与建委、房管、国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商讨意见,处理问题,形成合力,共同治税。

(二) 定期召开税企恳谈会。全面宣传新政策,及时知晓企业税收需求,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委托代征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安徽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委托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代征二手房交易、土地交易税收,做到部门把关、先税后票、先税后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三 、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税源管理体系

按照《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办法》(宿地税[2005]72号)和《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办法》(宿地税[2006]155号)要求,将定期从建委、财政、房管、国土和纳税人等部门或单位获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信息,一周内登记《建筑业税源台账》和《房地产开发业税源台账》,建筑企业同时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程中标书、工程承包合同、开户银行帐号、外来施工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房地产企业应附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招投标合同、开户银行帐号、不动产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项目管理到户、责任明确到人,落实管理员的税源管理职能,强化守土有责观念,做到户管情况清、财务及经营情况清、税收征管情况清、发票使用清、适用政策清、日常管理要求和记录清。

四、 规范政策执行,严格依法行政

(一) 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收入总额1%预征土地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省局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按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认真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安徽省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6]76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依据等级税额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坚决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15%预征,待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算建筑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直和墉桥按照不低于15%、四县不低于10%的预计利润率的标准预征,对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

(四)及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应先按其工程或开发项目营业税计税依据的2%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算。

五、 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税法执行力

各地专业管理股应设立纳税评估岗,对所有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每年均要评估一次。选择已完工程或按规定应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为评估对象,内容包括登记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政策执行、违规查究等。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对少缴的税款限期补缴,对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辅导,对存在的普遍问题集中培训,提高税法执行力。

六 、创新发票管理,提高控税水平

建设单位应凭宿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持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税费已缴票据等资料经专业管理股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费,获取发票。外来施工单位还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需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查帐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分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管理。对帐证设置齐全、财务处理规范、申报纳税正常的企业应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自行开票,定期审核;对代开票纳税人由专业管理股监管代开。

加强房地产预售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提供票据,并经地税机关确认的项目除外),一律视同预收收入,开具机打销售不动产发票。

加强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对日常管理发现或举报人反映的发票违规开具行为,及时查处、公开曝光。联系房管部门对不规范发票不予办证,坚持先票后证。

七、 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专项稽查

(一) 严格登记管理,做实基础工作。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30日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市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专业管理股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 跟踪项目管理,加强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