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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9〕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时限确定问题
企业年度内报批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损失净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
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资产损失扣除情况,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将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三、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