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我市水力发电行业税收负担,促进水力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韶关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由按15%征收调整为按10%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实施。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自2014年11月4日,我局发布了《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韶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