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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3〕22号 2003-4-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为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且“纯管户”年纳营业税税额在66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下难于征管的纳税人。
二、实行“双简”申报纳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的原则;坚持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