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0-12-20 穗地税函〔2010〕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1年委托代征工作将面临代征手续费调整、地方税收(费)政策调整、 “广东省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简称“在线开票系统”)全面推广应用等新形势和新情况。为做好2011年委托代征单位资格审核及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代 征 类 别 2011年,委托代征仍主要为个体及零散税源、个人出租屋、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装、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以及私人车船税、印花税七类。
二、地方税收(费)政策调整对代征范围的影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扩充至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涉及的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对新政策扩面的纳税人实施代征。
(二)地方教育附加。目前尚未正式开征,暂不考虑代征,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市局另行统一部署。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征管,按规定将由地税机关自行征收,不考虑代征。同时,契税接管工作平稳过渡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将适时取消二手房交易委托代征。因此,各区(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委托代征协议要补充条款:“当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征管方式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而不负违约责任。”
(四)个人出租屋相关税(费)。2011年,个人出租屋相关税费代征单位将全面应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系统”,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六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全部纳入代征范围。
三、代征手续费比率
(一)个体及零散税源。仍按代征税费款市区库3%。越秀、荔湾区另行开展个体代征机构整合试点,其代征手续费比率将另行规定。
(二)印花税和车船税。调整为代征税款2%。其中,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代征车船税手续费比率仍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1%。
(三)其他代征事项手续费,仍一律为0。两区两市参照执行。
四、代征单位发票开具
(一)个体及零散税源、个人出租屋相关税费代征单位。统一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系统”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装相关税费代征单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