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规定, 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77号
)的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2018年第23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以及无法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完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