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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统计局统计公布,2016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48266元,月平均工资为4022元。据此,在2017年度内,我市各单位和其职工个人每月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447.92元。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7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