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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08]108号                        2008.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榕税公告〔2018〕1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二条第(二)点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