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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1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验比对范围

(一)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

(二)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纳入查验比对的发票范围。

二、相关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及其它纳入查验比对范围的发票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系统填写、上报路径为:“业务受理—发票管理—录入发票信息比对”。填写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纳税人可即时录入并上报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条录入上报。

凡受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与开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一致的,比对结果显示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显示为“不符”;如开票方发票信息未上传的,则无法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为“开票信息未上传”,受票方纳税人可及时联系开票方上传发票信息,系统将在开票方上传开票信息后再次自动进行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经查验比对为“不符”的发票,受票方纳税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开票方如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应在按规定接受处罚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为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