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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44号 2009-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