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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4年第5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参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等规定,制定了《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二: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推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减轻个体户的负担,市局对全市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项目征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起草了《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起草的目的、依据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个体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税”三期系统即将在我省上线的要求,省局对2004年10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8月7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5号对外发布。与“实施办法”一同发布的解读明确要求,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

根据省局20145号公告及解读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个体双定户征管,切实减负惠民,市局在对全市个体双定户的典查和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制订《公告》。

二、制订的依据

本公告制订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8]55)

三、主要内容说明

1.关于个体双定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测算情况说明。

由于我市未制订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计算原理及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基本相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同时按照省局关于修改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中的相关要求,直接套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所得率仅适应于双定户。

具体如下:

行业

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加工、修理企业

7

交通运输业

15

贸易业

批发

7

零售

8

建筑、安装、装修、装饰业

10

饮食业

15

旅行业

10

娱乐业

25

住宿业

15

文化体育业

10

仓储业

10

租赁业

10

居民服务业

10

中介服务业

15

其他行业

10























为验证测算上述个体工商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可行性和合理性,市局于3月中旬开展个体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调研。

典查选取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多的单位:普宁流沙、大南山、洪阳分局;揭西河婆、棉湖分局;蓝城磐东分局;榕城东山分局;揭东埔田分局。结合当地税源管理实际合理分配行业、户数,并根据典查重点对经营状况调查表进行微调。此次典查选取工业(户数比重约为17.8%)、零售业(户数比重约为61.1%)、饮食业(户数比重约为2.4%)、其他服务业(户数比重约为8.5%)等四个代表性行业,四大行业总户户数约占个体户总户数的比重的89.8%。共抽取100多户个体工商户,剔除经营亏损、数据填列明显错误等无效样本,剩余91个有效样本。

考虑到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水平不高,特别是“三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在归类不清、列支凭证不全等现象,因此在计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时采用费用列举法,仅允许扣除运输仓储费、广告费、房产设备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等合理费用,公式为“经营所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运输、仓储费-广告费-房产、设备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然后用经营所得除以营业收入计算得到所得率。

最终测算结果如下(详细见后附所得率测算表):

行业

样本数

测算所得率(%

工业

38

6.98

零售业

20

7.97

饮食业

19

15.09

其他服务业

14

10.15

典查样本结果接近我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因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项目所得率直接套用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并公告执行是完全可行和合理的。

2.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适应《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说明。

与省局2014年5号公告的“实施办法”一同发布的解读第三点“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第二项明确指出,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因此,本公告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率适用范围仅限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相应《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不再适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公告》执行后,将全面减轻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预计惠及全市5.45万个体户,占总户数的99%,年减收税款5100万。

以上说明,连同“公告”一并提请审议。


2014年1027


附件二: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行业

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加工、修理企业

7

交通运输业

15

贸易业

批发

7

零售

8

建筑、安装、装修、装饰业

10

饮食业

15

旅行业

10

娱乐业

25

住宿业

15

文化体育业

10

仓储业

10

租赁业

10

居民服务业

10

中介服务业

15

其他行业

10

























注:以上所得率表仅适用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