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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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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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6日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第五条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