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1〕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11〕8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动公开一、正确区分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及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除国务院明确的
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除《
办法
》第八条列举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八个优惠项目外,其它均为事先备案。对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于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前一个月报送税务机关;对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备案资料。
二、审批权限和备案复核权限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优惠项目,应逐级上报。对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复核;10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或备案复核。
三、加强税收优惠审核。《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