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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以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由14%调整为10%。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关于《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小水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我局印发了《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小水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下称“公告”),现将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4年,我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明确了我市小水电户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为14%(同期肇庆市、韶关市的同行业所得率分别为14%、15%),2014年第5号公告的出台,对加强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简称“水电户”)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法遵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两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小水电业户经营成本有所增加,利润率有所下降,相邻的韶关市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下调至10%,为切实减轻水电户的税收负担,促进税收公平,需对我市水电户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对我市小水电户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从14%调整为10%。调整后,月营业额低于35000元的水电户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有效期3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
小水电行业行业所得率10%税负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营业收入

行业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缴个人所得税

税负

42.00

10%

0.00

0

0.000

0.00

0.00%

50.00

10%

0.80

5%

0.000

0.04

0.08%

57.10

10%

1.51

10%

0.075

0.08

0.13%

60.00

10%

1.80

10%

0.075

0.11

0.18%

72.10

10%

3.01

20%

0.375

0.23

0.31%

100.00

10%

5.80

20%

0.375

0.79

0.79%

102.10

10%

6.01

30%

0.975

0.83

0.81%

140.00

10%

9.80

30%

0.975

1.97

1.40%

142.10

10%

10.01

35%

1.475

2.03

1.43%

200.00

10%

15.80

35%

1.475

4.06

2.03%

500.00

10%

45.80

35%

1.475

14.56

2.91%

1000.00

10%

95.80

35%

1.475

32.06

3.21%

10000.00

10%

995.80

35%

1.475

347.06

3.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