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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征收窗口发票代开业务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和《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 ( 皖地税〔2001〕158号)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我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淮南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附件1)规定执行。但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代开发票业务,仍按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代开发票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仍按《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所得率征收率

行业

所得税

征收率

1

工业

1%

2

商业

1%

3

农林牧渔业

1%

4

交通运输业

1.5%

5

建筑安装业

2%

6

饮食住宿业

2%

7

医疗服务业

2%

8

社会办学业

2%

9

修理修配业

2%

10

其它行业

2%

11

中介服务业

3%

12

娱乐业

4%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征收窗口发票代开业务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征收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我市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营改增”以来,国地税合作工作事项不断增加,征收窗口互派人员代征税款,部分窗口人员对于代开发票所得税政策不熟悉,为优化征管工作流程,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需要按行业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淮南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附件1)规定执行。但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代开发票业务,仍按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代开发票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仍按《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淮南市地方税务局